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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具廉能事蹟優良人員係指符合「臺南市政府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作業要點」第 3 點所列條件之人,惠請貴校就具廉能事蹟之人員為審認推薦,請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前填具「臺南市政府 105 年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推薦表」並函報本局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