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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方雅青 - 人事 | 2021-08-24 | 點閱數: 534

臺南市政府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6

承辦人:江玟慧

電話:06-2991111#1063

傳真:06-2982507

電子信箱:chiangme@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823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1015838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015838A00_ATTCH4.pdf1015838A00_ATTCH3.pdf)

主旨:函轉銓敘部民國1108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8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

四、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