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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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7195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110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2日,最高不得超過13日,請查照。
說明:
一、另考量醫護人員本年工作量,本(110)年度衛生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增加3日,最高不得超過14日。
二、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10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三、本(110)年度以不增加人事費為原則,在原有編列預算內支應。
四、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110學年度起實施。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室、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