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3月 23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030241812 號函辦理。
二、貴校教師如有意願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服務者,請轉知該教師旨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