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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方雅青 - 人事 | 2020-02-13 | 點閱數: 285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6

承辦人:劉志堅

電話:06-2991111分機8968

傳真:06-2955811

電子信箱:galong1999@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立仁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212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109020812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020812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211日臺教人()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7條規定:「(1)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2)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是以,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

三、有關不同病情申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是否包含暑假之日數等情,請依上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專設幼兒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