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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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立仁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0902081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020812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7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第2項)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是以,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
三、有關不同病情申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是否包含暑假之日數等情,請依上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專設幼兒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