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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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立仁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843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0184382A00_ATTCH1.pdf、0184382A00_ATTCH2.pdf)
主旨: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三、基於防疫需要,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於前開延後開學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以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