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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江耿旻 - 人事 | 2025-12-22 | 點閱數: 31
  1. 本市學校目前與教產工會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得約定會務公假之對象為理、監事,且每月不得超過 120 小時,其餘工會幹部不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倘學校未與工會約定會務給假時數,亦不得核予公假;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為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召開之會議、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等,均屬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範,非屬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核予公假之範疇。
  2.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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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參加本市教育產業工會活動能否請公假疑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