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及本局 114 年 3 月 31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40331352 號函辦理。
二、請務必使用新版申請表提出申請。
三、有關申請表格內應檢附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若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且有加註符合行動不便之申請者,則可免檢附醫院診斷無法自行上下學證明。
2.若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但無加註符合行動不便,及無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申請者,則需另檢附醫院診斷無法自行上下學證明。(診斷證明有效期間為 1 年內,衛福部認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