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3月9日府教學字第111004136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教師如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旨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