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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東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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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惠玲 - 學務 | 2016-03-28 | 點閱數: 454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
二、公告事項: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
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自即日起,
凡未主動清除者,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命其停工或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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