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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者,應於 108 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前提出申請。
2、上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者,應於 108 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前提出申請。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專長項目請參考說明五網址公告。另請各申請學校注意,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有意申請之學生於 9 月 23 日前洽學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