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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曾婉婷 - 最新 | 2017-01-06 | 點閱數: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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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規則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2 月 29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51317562 號函辦理。

二、本校優良教師選舉依 106 年度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辦理。

三、採無記名投票,每人得票選 4 人。本校達 54 班以上標準,優良教師名額 4 名(國小特教班級數須合併計算)。

四、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優良教師及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1.充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及教育愛;端正教育風氣有具體成效。

2.默默耕耘,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同事肯定。

3.對推展課程及教材教法、教育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表彰。

4.對推行生活教育、特殊教育、童軍教育、終身學習、全民體育、校園整建、性別平等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等工作,有卓著貢獻。

5.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8.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五、推薦限制:最近 3 年內(即 103 、 104 、 105 年)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103 年優良教師

陳明足

103 年優良教師

林佳潓

103 年優良教師

林珣川

103 年優良教師

陳孟檉

104 年優良教師

王雅麗

104 年優良教師

謝溫仁

104 年優良教師

葉瑩如

104 年優良教師

沈欣雲

105 年優良教師

吳靜慧

105 年優良教師

吳語玲

105 年優良教師

許慧禎

105 年優良教師

許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