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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內容區域
-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 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 詳細內容資訊請逕參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