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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江耿旻 - 人事 | 2025-11-13 | 點閱數: 12

一、有關本市教育局所屬學校人員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通報作業及相關規範,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相關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二、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