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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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一)字第11201997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0199707A00_ATTCH1.PDF、0199707A00_ATTCH2.pdf、
0199707A00_ATTCH3.odt)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H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函釋說明一略以,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由本府另訂辦法以為規範,並得於所訂辦法中明定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合先明。
三、茲考量法規訂定期程需時辦理,爰旨揭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教育部所訂「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四、檢附教育部公文(含附件)影本1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懲戒法院、本府教育局(秘書室)、本府教育局(特幼教育科)、本府教育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