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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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1485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利各校(園)差假管理,教育人員之加班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2年1月1日發布施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2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112年1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順暢運作,各類人員實施補休時,學校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