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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特辦理本選拔。
二、本選拔對象包含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收件日期原訂為 105 年 3 月 21 日(週一),順延至 3 月 31 日(週四)止,請依所附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於期限內踴躍推薦並檢送 1 份(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核章後紙本;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佐證資料...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9006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三、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四、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五、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866152 號函辦理。
二、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相關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31 日處實一字第 0930003416 號函規定,實際執行時得於各校(園)已編列之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運用。
三、教育部專款補助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增聘 1.65 師之代理教師,茲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 學年度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 1.65 人計畫」明訂可支用項目為薪資、勞健保及勞退金,爰前揭人員之文康活動費自 104 學年度起不得於該筆補助款項下支應。
四、各校(園)進用中央專款補助人員時,請逕向補助核定單位確認是否得自該款項下支應或容納文...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