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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6337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人事總處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並確保合作醫療院所健檢品質,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評鑑為合格以上)以新臺幣 3,500 元規劃健檢方案。適用人員範圍包含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多數特約醫療院所並同意將服務於公部門的志工納入適用對象。欲使用旨揭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院所先行預約,並攜帶健保卡、現職服務證或退休證明、志工服務手或眷屬關係證明文書前往。旨揭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及其提供之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網址:...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73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措施、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二、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各機關退休、離職人員得不適用本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2 目有關觀光旅遊額度之規定,其補助總額均列為自行運用額度。
三、有關國民旅遊卡新制係先行試辦 1 年,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滾動檢討,未來旨揭措施將配合檢討修正。
四、交通部觀光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民旅遊卡新制及「觀光旅遊」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 Q&A ,將於近期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 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5 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行政院 58 年 11 月 11 日臺 58 人政肆字第 25975 號令、 60 年 6 月 2 日台 60 人政肆字第 6378 號令及 89 年 11 月 30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211191 號函,與本行政院函牴觸...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29484 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總統府已於本(105)年 6 月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以公平給付、合理分擔、健全財務、簡化制度為原則推動年金制度改革,又前開委員會係由不同職業代表、專家學者組成,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精算資料提供參考,開會期間全程網路直播,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均公開於網站,委員會接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未來再交由年金國是會議進行討論,凝聚共識後再進行修法。
三、旨揭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建置有「年金制度介紹」、「委員會議」等專區揭露年金改革委員會相關資訊,另對於各種網路、媒體流傳之不正確年金改革資訊,亦於「重要輿...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