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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內容區域
- 臺南市東區東光國小附設幼兒園 109 學年度一般長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遴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 甄選名額及聘期
- 類別: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 代理職缺:控管缺
- 錄取名額:正取 1名,備取 1 名(備取,如甄試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
- 聘期: 109/08/31-110/07/01
- 報名資格
- 基本條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 無教師法第 19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情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 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 資格條件:
- 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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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 簡章表件:請至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聯絡電話、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 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次一順位之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園)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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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點及聯絡電話:本校附設幼兒園辦公室,電話 06-23765347#22
- 應繳交證件:
- 報名表 1份
- 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影本 1份
- 教學檔案資料 1份(A4 大小 5 頁以內)
- 最高學歷證件正本查驗,影本 1份
- 具教師資格者請檢附合格教師證
- 具教保員資格者請擇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畢業證書(倘為 102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入學者,應再檢附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證明書)。
- 非「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相關科系者應檢附學程或學分證明文件。
-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相關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 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 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請擇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畢業證書。
-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相關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 甲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 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正本查驗,影本 1份
- 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陸、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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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甄選日期 |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50 分前至幼兒園辦公室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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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甄選日期 |
109年 8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50 分前至幼兒園辦公室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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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甄選日期 |
109年 8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50 分前至幼兒園辦公室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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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次甄選日期 |
109年 8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50 分前至幼兒園辦公室報到) |
二、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餐廳。
柒、甄試方式及配分比例
- 試教(60%):
- 範圍:主題自訂(自備教材、教具)
- 時間:每人 20分鐘(第 19 分鐘響鈴 1 次,第 2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 試教現場無學生
- 口試(40%):每人 10 分鐘,以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為主。
- 甄試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捌、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 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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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園)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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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9年 8月 14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園)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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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9年 8月 18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園)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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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9年 8月 20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園)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 成績複查:
- 成績複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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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次甄選成績複查 |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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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次甄選成績複查 |
109年 8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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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次甄選成績複查 |
109年 8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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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次甄選成績複查 |
109年 8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 |
- 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幼兒園辦公室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 第 1次招考錄取人員須於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到本校(園)接受教評會審查,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第 2 次、第 3 次及第 4 次招考錄取人員受教評會審查日期另行通知。
玖、其他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園)門口及網路公告。
-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 7 日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 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3條第 4 項規定,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至第 15 條規定。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