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111年1月17日公告編號191332號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
(一)須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滿 5 足歲學齡童,且於特教通報網具身分者或領有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須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如下列情形之一:
1.下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 2. 視覺障礙者。 3. 重大傷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申請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4. 學校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案補助期間為 1-6 月,共計 5個月,倘須補申請上個學期因故未申請月份,請一併上傳上個學期交通費核定公文附件(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輕度每月 600 元/中度每月 700元/重度及極重度每月 800 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檢附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各 1份。
*請欲申請並符合資格者下載申請表,填妥並檢附相關文件,於111年1月24日(一)前送至輔導室戴老師,逾期不受理,俾利後續辦理送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