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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東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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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8-03 | 點閱數: 671
一、依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825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旨揭人員再任職務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3751 號函規定辦理(按再任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者重行離退之給與,以不超過各該離退給與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再任職務為純勞工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於不同事業單位符合退休條件時,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最高總數 45 個基數上限,應分別計算之)。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8-03 | 點閱數: 455
依據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86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8-03 | 點閱數: 43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9296 號函辦理。 二、本年 7 月 8 日因尼伯特颱風襲臺,造成臺東地區災損嚴重,並影響當地觀光事業營運甚鉅,是以,為活絡地方經濟,振興臺東地區觀光,於旨揭期間,放寬公務人員持國旅卡至臺東地區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得比照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補助規定,加倍補助。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7-28 | 點閱數: 58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至聘僱人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5 條規定,其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準此,聘僱人員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7-26 | 點閱數: 351
考選部訊息: 105 年建築師、技師、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自 8 月 2 日至 11 日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7-26 | 點閱數: 390
一、旨揭課程資訊如次: (一)講題:微熱山丘的下一步,講座:微熱山丘創辦人許銘仁。 (二)時間: 105 年 8 月 24 日(三)14 時至 16 時(請於 13 時 30 分前完成報到)。 (三)地點:經濟部南臺灣創新園區服務館 2F207 會議室(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二路 31 號),交通資訊詳如附件。 (四)線上報名方式:請於 8 月 15 日前至本中心網站(http://csditn.tainan.gov.tw)/課程報名系統報名完成報名程序。 (五)全程參與本活動者,核予 2 小時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二、如欲洽詢課程細節,請逕洽工業技術研究院黃小姐,電話: 06-3847068 。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7-15 | 點閱數: 360
旨揭辦法修正,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 3 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曾婉婷 - 最新 | 2016-07-15 | 點閱數: 504
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報名訊息。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0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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