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3 月 8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10326961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9 學年度: 109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請符合資格欲申請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本(111)年 3 月 31 日(四)前提出申請。
四、檢附獎勵辦法、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