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旨揭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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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本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教師,或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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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要件:教師因執行教育職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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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學生、家長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正式陳情、檢舉或申訴,而涉及教師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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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通知配合接受調查、訪談、調和、校事會議、性別事件調查、考核或其他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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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範圍:以法律諮詢為限(如教師權益說明、教育法令適用、合理管教法律意見、親師溝通法律風險、校事會議或校園性別事件等行政程序),不含訴訟代理、撰寫訴狀等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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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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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本局「教師法律諮詢人才庫」律師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每案1次、每次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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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非人才庫律師者,每案最高補助1,500元(每案1次、每次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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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教師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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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教師於完成法律諮詢後30日內,填具「教師法律諮詢補助申請書及教師切結書」及檢附「律師法律諮詢證明書」等相關佐證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初審彙整後報局辦理複審與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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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資訊請逕參附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