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南市教課(三)字第1151330275號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7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928號函說明二,略以: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外,平埔原住民不當然適用現行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有關「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爰於本要點修正前,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西拉雅族及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尚不適用本案補助,惟前款學生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相關申請事宜請洽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承辦人劉小姐,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952。























